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明确将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批,由广电总局下放至省级广电行政部门。
广电总局《通知》指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执政资源,是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建设管理、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规范县级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设置、提高节目制播能力、加快推进深度融合发展、全面加强监测监管和强化监督考核等工作,明确了具备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相关申报手续按程序报批。
福建省广电局就贯彻落实广电总局《通知》提出三点意见:一要强化阵地管理,坚守广播电视作为主流媒体的性质和职责使命;二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三要落实属地监管,维护良好传播秩序。
根据广电总局《通知》精神,县级融媒体中心组建后,福建省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62个县级广播电视台,名称可暂时予以保留,原呼号可予以保留。县级融媒体中心通过省委宣传部组织验收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范围,同时纳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范畴。我省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62个具备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按程序逐级向省广电局申请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名称分别为“综合广播”“综合频道”。